1.特斯拉的质量好不好

2.大众成被执行人怎么回事?

3.是不是规定汽车不去4s店保养4s店照常三包

4.国外对华的反倾销

5.翻译派遣函

6.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7.汽车过质保期后,应该该去哪里做保养?

中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商_中国汽车零部件败诉

一, 正常价值确定的一般方法

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与出口价格比较以受诉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基础价格,经过调查后计算出的正常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倾销指控能否构成。1 gatt1947 第6条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方法有三种: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值,即“相似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2,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值,即“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即“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销售费用和利润”。1994年的wto的反倾销协议沿袭了这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包括欧美在内的世界各国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细节上的出入,基本上也脱不出这个范围。

在适用出口国价格和第三国价格时,首先必须明确“相似产品”(like product)的含义,欧盟对“相似产品”的含义直接用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该规定强调的是产品之间物理特征的完全和进乎相同,而美国反倾销法除了考虑物理特征之外,还可以使用目的相同,所使用的零部件相同,或原材料相同等标准。后者的外延更宽广一些。

在适用的次序上是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适用出口国价格的条件是(1):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2),这种价格是具有代表性的价格,能够与受诉产品价格比较2。第三国价格方法很少使用,原因是既然受诉产品在进口国市场有可能倾销,它同样可能在第三国市场倾销,所以以第三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很可能得出不构成倾销的结论。构成价格,又译作结构价格,推定价格。gatt使用的是“成本加利润”的方法,《反倾销守则》将其进一步表述为:“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和其他成本及利润”。欧盟的规定与之相似,但美国将各项因素做了量的规定。但这三种方法必须在“正常贸易过程中”(ordinary course of trade)的前提下,正常的贸易过程指的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下发生作用的情况,下面三种情况下的销售不认为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1)交易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有补偿的销售;(2)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3)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销售。中国不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而是处在从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所以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不能用上述三种方法,而要特殊的安排,即替代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法。

二,用欧美的标准分析中国的经济体制

自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经济,企业的产,供,销都由决定,企业的负责人和职工都是占编制的吃国家饭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而是的附属机构。这就产生了政企不分的现象。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到现在中国一直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按照国际标准,中国依然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按照美国的市场经济标准分析中国的国情如下:

1,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中国目前只允许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下的兑换还受到限制,但资本项目下的兑换最能体现该国的货币自由度。并且,货币兑换的自由度是判断一国是否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标准,从这一点来看,中国显然不是市场经济国家。。

2,雇员与顾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非公有制企业里谈判工资的自由度较大,但国有企业的国家职工的工资有固定的标准,往往由企业或决定。谈判工资的可能性不大。

3,该国对合资公司或其他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我国明确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资进入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允许类、禁止类。不过,中国已经入世,外资的市场准入正在改变。

4,管制生产方式和的分配的程度。生产方式的管制已大为放开,分配,除了战略外已主要由市场决定。

5,决定价格和产量的程度。我国在1998年颁布了《价格法》,除了有关国计民生的商品,垄断产业的产品外,价格都由企业决定。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已经有了相当的价格决定权。至于产量,已经不再干预。

6,其他商务部认为须要考虑的因素。

至于欧盟,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在涉及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不再必然认为非市场经济待遇是适当的了。理事会条例(第905/98号)确定了标准,涉及反倾销调查的公司可以据此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应当使用出口公司的国内(即中国)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如果获得了市场经济的待遇,则在计算单个中国公司的正常价值时,就可以使用来自这些公司的实际价格和成本的资料。但欧盟的标准更为严格:

1,生产投入及销售中,投资的方式要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2,企业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帐簿;

3,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财产的折旧,债务的偿还等,都按市场经济的法则进行, 不得有歪曲,不得有经体制下的企业转换过程中所遗留的财务问题;

4,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包括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企业不受的人为的干预成立或关闭;

5, 汇率方面遵从市场汇率。

至于会计准则,中国经过20年的努力,在新世纪伊始已经制定了与国际会计标准相协调的会计准则,但中国企业远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所以,中国企业提交的会计帐簿,欧盟往往不承认。就这一点,中国企业如果想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也要化很多努力。

因此,用欧美的标准来分析中国,中国的确不是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尽管中国已经入世,但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不能用《反倾销协议》所规定的三种方法来确定。“几个工作组的成员注意到中国处在向完全的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成员方进口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对之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的情况下,决定成本与价格比较时可能存在特别的困难,成员方申明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成员方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严格与中国国内的成本与价格比较也许不总是合适的。”3所以,非市场经济问题并没有因中国的入世而改变。

其实,由于体制改革的分权,地方享有更多的以前只有中央的权利,所以,地方总是取种种措施保护新兴的产业和没有竞争力的部门免受外在的竞争。如神龙富康所在地的湖北省规定:购买外地产的汽车牌照费用要比本地高三倍。4这是非常典型的行政干预,是强大的非市场经济因素。所以学术界呼吁首先要国内市场的统一。试想一想,一国国内市场由于种种行政干预未能统一,又怎能让发达国家相信中国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

三,对替代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合理性的分析

根据美国《19年贸易协定法》的规定,用替代国制度5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受诉倾销产品的外国价格有三种:

1,此种或类似产品在替代国用于国内市场消费的销售价格。如1985年中国输美漆刷案,美国就是用斯里兰卡国的国内销售价作为中国漆刷的正常价值。

2,此种或类似产品由替代国向其他国家,包括美国出口的销售价格。

3,此种或类似产品在替代的构成价格。

替代国制度从法理上讲是有道理的,因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价格,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和构成价格与自这些国家进口的受诉倾销产品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因而不能用来确定受诉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理由如下:

1,非市场经济国家人为的建立起来的官方汇率通常都高估了该国货币的价值,因而将其国内价格换算成美元的结果是高估了受诉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6;

2,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不反映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通常是由根据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意识形态的目标制定的,而且国内市场价格和国外市场价格经常是相脱节的,其出口价格是基于长期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制定。7 2001,10月在上海通用公司向菲律宾出口了首批50辆别克gl10轿车,该车是在gl8的基础上改进的。但gl8在国内售价378000元人民币,而作为改进的gl10在菲律宾只卖近180000元人民币。如果菲律宾汽车行业诉别克倾销,用中国的国内市场价作为正常价值计算,别克的倾销是无庸置疑的。为什么向菲律宾低价销售别克轿车?上海通用汽车总经理陈虹表示:"希望通过进入菲律宾这个完全开放、竞争激烈的市场,上海通用汽车能够在海外树立起中国轿车的质量形象"。而且“面对入世,中国的汽车厂家正在抓紧最后几年‘软着陆’的时间积敛内力、应对挑战。上海通用汽车此次成功实现批量出口,是迎接入世、实施其长期发展战略的第一步,此举不仅完成了中国中高档轿车出口零的突破,也在较高起点上为该领域国产轿车的持续发展,应对未来国际、国内汽车市场的竞争,开拓更深层面的市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示范。”8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别克的出口被赋予更多的政治意义,而不是纯粹的市场行为。

3,在外贸经营体制方面,1996年9月30日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设立中名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合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1998年10月1日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赋予私营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的暂行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者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享受与公有制同样的权利,以加快实现外贸经营方式从传统的收购制向服务型的代理制转变。此外,还在生产企业进行外贸经营权自动登记的试点工作,从而呈现出外经贸企业、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科研院所和外商等共同参与外经贸经营的格局。但外贸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的法人地位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更为不利的是,由于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各地方企业为了短期的创汇纷纷低价销售,这是外国对我国反倾销之诉年年上升的根本原因。

但替代国制度的确在实际操作中的合理性值得怀疑,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已有基本上有

了定论,概括起来说替代国制度会造成不公正性,不可预见性以及选择替代国时的随意性,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又不可信,这就造成了两难选择的境地。但美国《199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改变了替代国制度,取生产要素价值法。该法类似于构成价值法,首先也必须考虑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替代国,该替代国选择的标准和替代国制度相同。生产要素价值法也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投入的生产要素乘以替代国该要素价格的方法,但它不是简单的对所耗费的所有生产要素都乘以替代国各生产要素的价值,而是对各生产要素作具体的区分,分别取不同的计算方式。如果中国的某些生产要素的价格被认为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那么就有可能被接受为计算该受诉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依据。1991年的螺母案初裁时以市场经济国家把那斯坦为替代国,裁决我方的倾销幅度为66,4%,后据我方据理力争,说明中国生产螺母的钢材主要是从公开市场按市场价格购买的,在化工材料方面,中方证明只有10%的化工材料受到的控制。故商业部同意使用中国的化工材料和钢材的价格计算该生产要素的成本,终裁的倾销幅度降为4,24%。91995年的铸铁案中,广东五金矿进口公司对美国商务部计算生铁的价格和内陆运费提出批评,法院部分纳。所以,有学者指出:“由此可见,在今后的内似案子中,对生产要素的衡量仍是可值得辩驳的地方。”10

客观的说,从替代国制度到生产要素制度是一个进步,至少中国出口产品的价格只要是由市场决定的,就有可能被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美国的这一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此外,美国还规定了单独税率和“市场导向”(market oriented industry)测试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产业满足一定的标准11,就可以享受市场经济待遇,就可以运用出口国的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所以,从制度上讲,中国企业还是可以争取到公平待遇的,美国并不是将中国的企业一棒子打死,至少还有区别对待的制度。

四,中方败诉的主观原因大于客观原因

中国在国外的反倾销之诉中败的诉原因有两条,其一:客观原因,即非市场经济待遇。其二:主观原因,应诉体制的不健全和企业的消极对待。笔者认为,中方败诉的主要原因都不是美国计算正常价值本身的不合理性,而是部分中国企业就是低价竟销,1985年的猪鬃油漆刷案,“国内宏观管理薄弱,出现低价竟销是该产品屡遭厄运的根本原因”12。如上所说,由于中央放权,宏观管理并没有得到有效加强。此外,未能很好的利用美国的制度,不懂得也不善于打国际官司。1994年的大蒜案,中国企业居然不应诉,致使征税365%,成为目前中国被征税最高的记录。上述的螺母案也是由于主观原因而丧失了创造美方用中国生产要素价格来计算中国输美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先例。1996年的小龙虾案,在被核查的6家企业中,有一家未能按美国商业部的提供生产和销售成本,还有一家少报销售,漏报了3家生产厂家,致以被课以206,63%的高关说。不按要求,少报,漏报是没有法律意识造成的,很多企业自以为不合作美国就找不到有关信息,从而无法处理。其实,如果中国企业不积极合作,美国可以利用“最佳信息获得法”(bia)13处理案件。在小龙虾案中,诉方在申诉时列举了61家出口商,但只有15家出口商出面应诉,被美方认为不能代表整个龙虾产业;而且在几个调查期间内,出口过龙虾仁的公司未能回答问卷。尤令人气愤的是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发出索取信息,但外经贸部未能提供一份中国龙虾仁出口商名单及其他信息。商会提供的信息不被认可,最后按bia处理。

至于制度本身,如果真的不公平,也需要中国企业举证,只要证据充分,欧美国家会考虑的。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这样规定的,“在欧共体对日本的audiotapes反倾销案和美国对挪威的salmon反倾销案中,欧共体和美国取的将平均正常价值和单独正常价值比较的方法颇受批评,但对这种方法不公的指控被专家组驳回,因为指控方没有证明这种计算倾销的方法已经有效的提高了倾销幅度。”14换言之,如果中国享受了《反倾销守则》的权利,也完全有可能遇到类似的问题,到那时不能再抱怨制度的不公了。其实,如果具体分析中国败诉的自身原因,就不难得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主观上的结论。

具体来说,中国败诉的主观原因是(1):企业应诉时态度不够积极,方式不够正确;(2)企业的信息渠道不畅,经常出现一些企业苦于没有资料而无法在应诉中获胜的情况;(3)与进口商的联系不够,而对于欧盟来说,对其成员国的影响力不强;(4):其他问题,如应诉机制问题,国内市场不规范,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成熟,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不完善,对外国的反倾销了解不够。15有了以上的原因,中国很难在反倾销之诉中取胜。有一位欧洲律师针对以上情况,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建议。16

1,调查之前。1)与其他的生产商建立联系,并关注欧盟的情况。事实上,欧盟多数的贸易协会一旦了解它们的竞争者所面临的问题,都会同情进口商。这种联系一般会防止反倾销申诉的提出。另外,还有必要了解市场上的主要价格水平,出口商可以了解何时会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诉。2)控制出动3)非价格竞争或价格的敏感性,减少调查危险的另一个方法是在欧盟市场与生产商竞争时,不使用价格的方法。出口商可以不通过降价,而是使用其他的方法在欧盟获得市场份额。4)中国外经贸部的重要性

2,发起调查。与欧委会合作对出口公司是有利的。

3,临时税和固定税,一旦征收了临时税,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出口商是否可能与欧委会达成价格承诺,以取代交税。

4,最终措施实施期间的问题。1)反吸收和反规避,2)复审和退税。

“在中国的经济更开发之前,对于中国的出口商来说,申请分别待遇比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更好。”17这就是这位欧洲律师的结论。如果中国企业和能按照上述的策略去应诉的话,就不会败诉率如此之高。“争取更好的对待即公平的法律环境当然是重要的,但如果有了良好的机会却不善于利用甚至放弃权利,这无疑是极其愚蠢的,即使争取了再好的优惠待遇也是枉然。”18所以,笔者认为中国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主观的,而不是替代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制度。

五 结论

中国已经入世,就应该按国际规则思考问题,也应该遵从国际规则。目前,中国的确处在由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外贸体制不健全,出口产品的价格往往受到的影响,因此,欧美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计算“另眼相待”可以理解。而批评替代国制度的不公平和生产要素价值的缺陷都于事无补,中国的企业和中国应该学会利用欧美的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其实大凡中方积极参与,拒理力争的,大多数都是无损害结案,即使征税的,税率都比较低。19当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该完善现有的市场体制,特别是改革外贸体制,使外贸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也只有做到着一点才能享受wto的所有权利,才能真正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成为世界贸易体制名副其实的一员。

参考书目:

1,高永富、张玉卿著《国际反倾销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版。

2,彭、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版。

3,《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

4,余劲松《中国涉外经济法新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10

5,龚柏华编著:《经贸纠纷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高永富、张玉卿主编:《国际反倾销法大全》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版

7,john.h.jakson著,张乃根译《世贸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复旦大学出版

社2001.

8,《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5.和2000.4.

9,汪尧田、刘光溪主编:《wto与反倾销,反补贴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7.

1 高永富、张玉卿著 《国际反倾销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234页。

2 彭、徐文芳著 《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版。第240页。

3 《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150条。

4 ://.peopledaily.cn /gb/channel3125/20000620/110620.html.

5 美国选择市场经济替代国的标准是,(1):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和(2):是该调查产品的重要生产商。计算方式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投入的生产要素乘以替代国该要素价格,然后再加上企业的管理费(10%),利润(8%)和其他费用,最后得出的金额加以调整便是该产品的正常价值。

6 letter from r.n marra.director.duty asessment division customs service.u.s.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to wytwonia. mielec. poland .june 13.14 转引自余劲松《中国涉外经济法新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版。

7 m.schnitzer&j.nordyle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 .17.p358.转引自同上。

8 ://.shanghaigm/about/index.jsp

9 在上诉审中,由于中方未向商业部提供钢材和两种化工材料的价格,该生产要素仍以巴勒斯坦的价格计算

10 龚柏华编著:《经贸纠纷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4页

11 有三条标准:(1):被调查的产品在决定价格和产量方面不应有的介入;(2):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应以私有或集体所有为特征;(3):所有投入,不论是物质还是非物质的,都必须以市场决定的价格购入的。

12 高永富、张玉卿主编:《国际反倾销法大全》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版,第268页。

13 关于bia,“有人也经常论证说 bia 几乎就是美国有关的竞争产业中申诉时指控的翻版,没有什么新的内容,因此,会对外国厂商极为不利” 引自john.h.jakson著,张乃根翻译《世贸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12。第290页。

14 see jacques h.f.bourgeois, wto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field of anti-dumping law.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issue 1.1998. oxford press p261.

15 参见汪尧田、刘光溪主编:《wto与反倾销,反补贴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7 第310--320

16参见〔英〕休·斯多克著,彭敏译《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5。第61-70面。

17 同上

18 赵敏燕,董立 《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及中国企业之对策》《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4。第35面。

19 自1980年至1999年年底,美国诉中国倾销案共72件,5件未结案,1件未应诉,其中,无损害的19件,占结案的28.35%;起诉方撤诉的2件,2.99%;中止协议的1件,1.49%;败诉的45件,67.16%。其中,88年的缝制布案,91年的电动吊扇案无损害结案;90年的电风扇案(0-2,16%),94年的金属锰案(0.-2.16%)税率较底。

特斯拉的质量好不好

经常有车主向我们抱怨,4S店的维保收费太贵了,而且有时候也会搞不好爱车或搞出新问题来。但爱车还没有出质保期,担心去外面的修理厂保养,会被4S店以此为借口“脱保”。有个问题一直不太确定,不在4S店保养,真的不能享受厂家质保吗?

我们先来看看一个案例:车主不在4S店保养索赔被拒,法院判车主败诉。

2017年9月19日,湖南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诉讼,原告因购买的汽车变速箱出现故障向厂家申请索赔,厂家以没有在4S店保养为由拒绝索赔,于是原告车主将厂家告上了法庭,结果败诉!

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里面有提及,消费者在车辆维修方面拥有自主选择权,在质保期内不按厂商及4S店要求到4S店进行维修保养的车辆也不会失去质保机会,那么这位车主为什么会败诉

需要车主提供维修方的工商执照、维修行业经营许可、结算、配件购使用证明还有配件合格证、资历证明、能力证明、厂家授权证明、出场竣工证明……看到这么些需要提供的证明,维权车主心里一定不是滋味:你确定你不是在逗我?

所以,如果车主在质保期内没有选择4S店维修保养,车辆一旦出现问题,车主又不能提供相应的材料,4S店及厂家将不会负责,特别是在发动机等关键零部件上。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强烈建议小伙伴们好好研读一下汽车三包法。

建议小伙伴们好好研读一下三包法:

0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不得限制。这意味着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修理厂保养,厂家不能强制。前提是该修理厂是合法、有资质的。

0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意味着车主在维修保养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修理者。问题来了,三包期内在4S店以外的修理厂保养之后,车辆出现故障,4S店还会提供保修服务吗?

答案是是否在有资质的场所维修,是否能提供:需要车主提供维修方的工商执照、维修行业经营许可、结算、配件购使用证明还有配件合格证、资历证明、能力证明、厂家授权证明、出场竣工证明。

根据2015年1月1日,由国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汽车生产及其授权销售、维修企业不得滥用汽车保修条款。只要消费者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修理汽车产品,就不能以车主在外面修理厂保养为由,拒绝车主享受“三包”政策。”

那车主应如何证明自己在非授权修理店的维保符合汽车生产厂家的,维修手册规定和技术要求呢?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7年4月14日第二次修正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包括:

1、维修合同(托修单)

2、维修项目

3、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

4、质量检验人员及质量检验单

5、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

所以小伙们,要在外面修理厂保养维修,别忘了按照法律规定审核相关资质,索取相关证明。不然,便宜肯定有便宜的风险,最后自己吃哑巴亏了更不划算了。

总结:与其那么麻烦去审核去索取证明,不如安心在4S店保养维修,每个消费客户都是可以问清楚后再决定是否值得消费,如果问下来,服务人员没体现价值,客户完全可以不消费。

希望对你有帮助,来自湛江金富汽车的从业者!

大众成被执行人怎么回事?

作为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的主导者,销量表现极好的特斯拉汽车在质量和口碑方面的整体表现也都还算不错,不过其车辆做工问题依旧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虽然现在国产特斯拉汽车的做工要比进口特斯拉好得多,但还是有着较大的提升空间,不少车主在看到新车缝隙如此大,车内部件安装得很松散的情况下,都不敢相信这是一台新车。

不过从各大汽车平台以及车质网的投诉数据来看,特斯拉汽车的核心部件质量还是比较稳定的,并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质量问题,即便是2014年第一批进口的蓝牌特斯拉,车辆的电池、电机等核心零部件也都没有发生过什么故障。

在这几年时间内,特斯拉汽车其实也出现过多次刹车失灵的故障案例,部分案例是因为驾驶员把电门当成了刹车,误以为是特斯拉汽车的刹车失灵,也有数个案例的当事人起诉特斯拉时败诉,被法院判为恶意捏造事实,涉嫌诽谤。

而特斯拉也从未在任何平台上公布关于刹车失灵时间的具体调查结果,同时截止到目前为止,貌似还没有哪一位事故车主真的能够实锤特斯拉的刹车失灵问题。

虽然每当提起特斯拉大部分网友都会联想到刹车失灵问题,但事实上刹车失灵并没有给特斯拉的销量带来多大的影响,即便是在舆论危机最严重的2021年,特斯拉汽车在国内市场也卖出了超过32万辆。

特斯拉汽车口碑怎样?

1、动力性能强

特斯拉全系车型的动力性能都处于同级别车型的一流水准,除了加速快以外,特斯拉的极速也要优于绝大部分纯电车型,不管是在市内还是在高速上,只要踩下电门就能感受到澎湃的动力输出。

2、日常用车方便

特斯拉能够直接通过手机、卡片、实体钥匙等方式进行开关锁并启动车辆,而且也可以将车辆的使用权限分享给多位用户。在冬天或者夏天的时候,用车人也可以通过手机提前开启车辆的空调进行制冷或者制热。

另外在一些不方便的特殊场景中,还可以通过手机在车外操控车辆。而在行驶过程中,还可以通过单踏板模式以及特斯拉的Auto Pilot缓解驾驶员的疲劳,在补能方面特斯拉充电网络的覆盖度也非常高,使用超充桩充电的效率也非常快。

3、舒适性有待提高

不管是特斯拉Model X、Model S还是Model 3/Y的车主,都表示车辆的底盘质感偏硬,无法提供较好的缓震效果,车辆在非铺装路面行驶时,会产生剧烈的车身共振,经过减速带等颠簸路面时,车身也会有明显的晃动,舒适性表现不佳。

4、车辆通过性一般

由于特斯拉车型的离地间隙都非常低,所以导致车辆的通过性比较一般,基本上只适合在市区内通行,在郊区农村等地或者是经过坡度起伏较大的路段时,需要格外注意是否会磕到车辆的底盘以及动力电池包。

本文作者:无 敌 电 动 网

其实特斯拉的车型不管是入门的Model 3还是旗舰的Model S,所有车型都是比较偏向于运动性以及智能化,可能是由于造车经验积累得还不够深厚,所以在舒适性方面,特斯拉依旧有着较大的进步空间。

是不是规定汽车不去4s店保养4s店照常三包

大众成被执行人怎么回事?很明显,这是因为大众汽车做出了,违法行为,导致与法律违规发生冲突,所以大众集团,成为了被执行人,这属于很正常的行为。还有就是因为,前段时间的中保研,导致大众越来越掉价,信誉越来越差,所以成为了,被执行人。纳谢谢。

国外对华的反倾销

具体还要看保养哪些内容,为了避免真出现问题而发生的扯皮及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发动机和变速箱等主要部件在保修期内务必去4S保养。

汽车“三包”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于是一些厂家据此在保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中规定:消费者必须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保养否则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

多数车主一直以为,只要汽车在保修期内,就只能到4S店保养,国家质监总局出面就汽车“三包”问题做一些澄清时,指出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翻译派遣函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田亦夫

内容提要通过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新的对策。

摘 要 题环球了望

关 键 词反倾销/特点/原因/对策

正 文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手段之一。近十几年来,世界各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投诉此起彼伏,我国已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对此,我们应以加入wto为契机,认真应对国外的歧视性反倾销。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从19年8月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对华反倾销案件逐年上升,自19年至1999年底20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共立案80起,且1990年以后的调查占总数的70%以上,仅在1996年至19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1999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更是变本加厉,1月至10月份共立案12起,超出历年立案数量。美国1999年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在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达38起。截至2001年3月底,中国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倾销调查达422起,涉及产品4000多种,涉案金额数百亿美元,高居全球之冠。

2、被诉讼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口商品遭指控的主人有鞋、布、帽、轴承等,基本上是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商品;90年代以后,被国外指控出口倾销的产品种类由以前的40个大类增加到150多个大类,其中包括一定科技含量和较高科技含量的彩电、相机、微波炉等。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从一股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几百乃到上千。19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156.7%。而墨西哥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100%以上的税率的就有:家电129%,自行车144%,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而鞋类竟高达1105%。2000年8月,欧盟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未加工的镁金属从1998年的反倾销税31.7%增加到63.4%。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出口市场。

4、涉及金额趋大。我国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时,涉案金额不断飙长,一次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已属平常。在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到目前为止,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共有15起。

5、反倾销重点突出。从反倾销的策略来看,为有效抵制中国出口商品,欧盟现今专门指控我出口势能高的产品,如对欧盟出口自行车1989年至1991年势能达86万辆/年,结果被征34%的反倾销税,使我出口商品无法立足,不得不退出欧盟市场,其理由是带有“明显增长出口倾向”

6、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些时候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明确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年基本持平。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纺织企业,减少失业人数,欧洲国家把中国的纺织产品的出口确定为倾销。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度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实施反倾销,征收的平均税率12%,但是对中国则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达74.8%。

7、国外反倾销具有连锁反应效应。我国某一出口商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投诉后,其他国家担心这一中国商品会大量涌向其国家,因而也用反倾销进行预防。我国出口的鬃刷、钨制品、鞋、硅锰、碳化硅、高锰酸钾、硅铁、糠醇、钢板等都遭到如此厄运。

二、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

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也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起来,其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引起一些贸易伙伴的关注与不安。1994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年又跃上2000亿美元台阶,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14.5%,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2001年世界贸易不景气,但中国出口贸易增长率仍达到6.8%。2001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50亿美元,出口额2662亿美元,进口额2436亿美元,增长率8.2%,贸易顺差达到225亿美元。

中国对外贸易继19年跃升到世界十强以后,1999年跃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

2、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避垒保护国内工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用这种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3、对我国的国家经济性质的认定具有歧视性。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但仍进行严格审查。譬如欧盟在1998年4月通过了反倾销修正案,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仍在个案处理的基础上审查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在修正案中又针对我国提出市场经济的5条标准。又如澳大利亚虽然从1996年起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仍视中国为“转型市场经济国家”,其做法近似于欧盟,有条件地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适用于中国,具体做法是“有条件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仅适用于来自中国的成品产品,不适用于半成品。

4、中国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遭致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造成中国的出口商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不良国际形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譬如中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是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

5、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具体表现在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上: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以廉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6、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之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关健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结果仍是失败。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譬如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取了消极不抵抗态度,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

7、中国的外贸关系与环境不易牵制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目前中国的国际贸易关系中单边交往仍较多,因而国外对中国进行反倾销时的顾虑就少,加上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法出台较迟,实施的力度又不够,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就更加有恃无恐。同时中国尚未加入《国际反倾销法典》,致使中国在反倾销案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8、对外资企业缺乏宏观调控。在企业引进外资的审批过程中,忽视了外资投向的生产项目引入了我国:有些外资企业的产品是为了逃避其原产地规则,取得我国的原产地证,而在我国生产的,从而利用我国的配额大量向国外出口:有的外资项目产品是外商已在国外遭反倾销,为规避反倾销税而向我国投资的,其生产的产品出口极易遭反倾销;有些生产项目重复引进,使产品达到饱和,不得不低价大量出售,由此引发国外反倾销。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经伟巴斯特东熙汽车配件公司盐城分公司邀请,金珍龙先生将于2010年7月访问中国,为时三年。他们在中国的往返机票,寄宿费,住宿费,本地交通费及健康保险等费用将由伟巴斯特东熙有限公司承担。

特派员的名单如下:

金珍龙,伟巴斯特东熙汽车配件公司盐城分公司,副经理

2010年7月28日

汽车过质保期后,应该该去哪里做保养?

因为品牌经营是企业利益、客户利益、社会利益和人类社会生态环境整体利益的高度统一。品牌有三重性:区域品牌、国家品牌、国际品牌。我们起步是从区域品牌开始,而我们的目标要设定在最高一重的国际化品牌的标准。因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的市场全面放开了,国际化品牌的跨国公司从三重市场上与我们的企业展开竞争,我们别无选择,必须要从高起点迎接挑战。品牌理论与营销理论、CIS策划理论的关系 回顾一下前营销时代,在创建国际化品牌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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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贸易国际争端:中国败诉吗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08-02-16 00:10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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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过车的朋友都知道,新车是有个质保期的,意思是说车企对汽车出现的质量问题,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等服务的期限。那很多朋友就会产生一些疑问了,质保期内去外面保养会不会脱保?过了质保期,保养又该去哪里做呢?今天我来给大家把这个问题说清楚,避免大家被坑。

质保期内,建议还是在4S店内保养?质保期内到外面保养不会脱保?虽然质保期内到外面保养不会脱保。国家也早在2015年就已经明确的提到了: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外面保养出问题,厂家会以没在4S店保养拒绝索赔?如果我们到外面去更换机油、蓄电池等等,万一其它零部件出现问题,4S店本应该给我们无偿维修的,但因为一般的维修厂是没有资质出示具有法律效益的票据的,拿不出维修证据的我们,只能吃哑巴亏了。

2017年9月19日,湖南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诉讼,原告因购买的汽车变速箱出现故障向厂家申请索赔,厂家以没有在4S店保养为由拒绝索赔,于是原告车主将厂家告上了法庭,结果败诉!

法院给出的诉败理由是:不能举证已在合符资质的汽修店,由合资格技师,使用合格零配件,为车子进行过保养维修。?建议质保期内选择在4S店保养?因此,我建议在质保期内我们还是选择在4S店进行保养。虽然相比之下价格确实要比外面修理厂费用高,但是比较有保障。?过了质保期,保养该去哪里做??既然上面我建议质保期都在4S店保养,那么过了质保期了呢?目前能给到我们车主保养的途径有三种:一是传统的4S店、二是稍有名气的维修厂(类似xx养车)、三是路边的小店。?选择一:继续在4S店保养?4S店做保养的好处是:它的配件不管贵还是便宜,至少能保证是正品,而且它所有的技师,每天都在做一模一样的车型,他的经验和熟练度相对来说都是会比较好一点的,不容易出问题。

只要不那么心疼钱,继续在4S店做保养,依然是比较不错的选择。?选择二:去维修厂保养?这里我们说的维修厂,是指的中型比较靠谱或稍有名气的维修厂,他们大多数的配件,不是原厂配件,而叫品牌配件,质量上不会有太大差别,但是价格上便宜不少,最重要的是没有4S店那么贵的工时费。

那我建议比较重要的关键部件还是去4S店,其余一些无关紧要的配件咱们就可以到正规的维修厂去更换了,像更换机油、机滤、火花塞这些就可以到这里来更换。?选择三:路边小店修理?对于路边的那些小店,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便宜,除非是有熟人或是知道这里面的师傅是从4S店出来的,否则我还是不太建议到这些小店里保养。

当然了,如果说是遇到轮胎扎钉、尾灯不亮这些小问题,还是可以到这些店去维修一下的。?总结:?质保期内,建议还是在4S店内保养,避免去外面保养出了问题,厂家会以没在4S店保养拒绝索赔。?过了质保期,只要不那么心疼钱,继续在4S店做保养,依然是比较不错的选择。?如果想省点钱,建议比较重要的关键部件还是去4S店,其余一些无关紧要的配件,我们就可以到正规的维修厂去更换。一些小问题,就去路边小店修修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