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2.美国对华双反调查是什么意思

3.汽车工业的发展给人带来的利弊有哪些?

4.去汽车协会投诉有用吗

5.国外对华的反倾销

6.如何改善中美关系

汽车零部件反倾销_反倾销类型

特朗普3月22日签署备忘录,依据“301调查”结果,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据悉,此次涉及征税的中国商品规模可达600亿美元,汽车行业是否会受到波及还不确定。就在3月的早些时候,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制汽车轮毂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是2015年以来欧亚经济联盟发起的第一起涉华反倾销案件,引起业界人士对中国汽车零部件出口频繁遭遇国外抵制的关注。

(来源:互联网)

有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遭遇国外16起“双反”(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和裁决,同比增长45.5%,直接影响超过15亿美元的玻璃、轮胎、轮毂和散热器等汽车零部件出口。比如,美国在2017年3月对中国特定混合动力汽车及其零部件启动“337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照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和相关修正案进行所谓不公平竞争行为或不公平贸易行为调查)。再如,2017年10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立案公告,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卡客车新轮胎和翻新轮胎启动反补贴调查。除了欧美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新兴市场也加入对中国汽车零部件进行“双反”调查和制裁的行列。2017年,巴西、印度、阿根廷和土耳其等国对中国汽车零部件出口发起11起“双反”调查和裁决,占当年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遭遇国外“双反”总数的68.8%。这些新兴市场虽然整车工业薄弱,但有的依然有独立的汽车工业体系,如印度等国汽车零部件产业快速发展,随时有可能为保护本国汽车零部件产业设置贸易壁垒,这需要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提高警惕。

各国在2017年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平台通报的汽车零部件产品技术贸易措施就达73条,同比增长8.9%,涉及机动车信号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和汽车电子装置等。随着技术法规加严,汽车零部件质量风险进一步加大。2017年,中国出口汽车零部件遭国外退运金额同比增长100.8%,远高于中国全部出口产品退运金额2.2%的增长率。

“双反”调查和设置技术壁垒等都是国外抵制中国汽车零部件出口的手段,究其实质,还是贸易保护主义作祟。那么,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和企业该如何防范,以减少贸易风险?笔者认为需攻守兼备。

面对海外市场的种种贸易保护措施,一方面行业和企业要积极应对,争取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出于政治和打压潜在战略竞争对手等非技术经济因素驱使,故意对中国汽车零部件出口设置障碍的情况,也需要从国家层面出手反制,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改善国际贸易环境。

为规避国际贸易风险,行业协会和企业有必要制定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协会可对不同地区、不同细分行业的零部件出口进行协调,进而对出口市场和出口产品价格进行指导,把出口产品的价格和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这样就能避免同类零部件出口过分集中在国外某个或某些市场的局面,让国外用不上“双反”的借口,或让“双反”的重拳打在棉花上。对于企业来说,也要注重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分散风险,不要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笔者也建议有条件的中国汽车零部件企业可直接在海外市场投资建厂,在当地进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减少直接出口,此消彼长,可缓解中外汽车零部件贸易摩擦。

同时,应建立汽车零部件出口风险预警机制,以防范国际贸易摩擦。预警的核心是把事后应对转变为事前预防,这就需要建立、协会和企业发挥各自作用的“三位一体”预警机制。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汽车零部件出口预警,对可能遭遇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预报,并且评估对零部件出口的影响,以便提前做好预案。

据笔者所知,其实有关部门若干年前就承诺:“建设汽车零部件产业预警模型和评价系统,把整车产业预警和汽车零部件产业预警结合起来,建立一套预警模型和评价系统,运用贸易救急措施和其他各项国际通行规则,保护中国汽车零部件产业。”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承诺并没有兑现。

从产品层面来看,中国汽车零部件频繁遭遇国外抵制的重要原因是商品具有替代性,所以玻璃、轮胎和轮毂等低附加值、高能耗、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往往成为“双反”调查的对象。这些零部件产品既不是国外市场不可或缺的,也不是非中国企业供应不可的。因此,应积极推动我国汽车零部件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零部件行业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开发和制造多种“世界惟一”的产品。其中,跨产业创新产品应当成为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出口的拳头产品,这类产品几乎没有替代性,又是国外急需的,无论出口量有多大,都很难受到国外抵制,或抵制的影响很小。

对于中国汽车零部件产业来说,要想更好地走向国际市场,必须加强技术创新、创建品牌,提高物流、生产和管理能力,在市场的风浪中走向成熟。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截至2020年,汽车关税是15%。

2018年5月22日,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根据《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3号

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将汽车整车税率为25%的135个税号和税率为20%的4个税号的税率降至15%,将汽车零部件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共79个税号的税率降至6%。具体税目及税率调整情况见附件。

扩展资料:

各种名目的关税也都是进口税,例如,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普惠制关税、保护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等。使用过高的进口关税,会对进口货物形成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口关税会影响出口国的利益,因此,它成为国际间经济斗争与合作的一种手段,很多国际间的贸易互惠协定都以相互减让进口关税或给以优惠关税为主要内容。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就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为目的而签订的一个多边贸易协定,它倡导国际贸易自由化,逐步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措施就是通过缔约方之间的相互协商、谈判,降低各国的进口关税水平,对缔约方的关税加以约束,不得任意提高。

由于关税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进出口流量的,在阶段还允许以进口关税作为各国保护本国经济的合法手段。但通过几个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各国的关税水平大大降低。

百度百科—进口关税

美国对华双反调查是什么意思

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限度地利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助。

一、柯达攻击富士

案由

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但是,日本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出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裁决

美国在该案中败诉。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

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

案由

1995年5月16日,美国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日本车占有美国市场1/4的份额,而美国车仅占有日本市场1.5%的份额。在双方的汽车零部件贸易中,美国则有128亿美元的逆差。1993年7月,日本虽然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开放问题,但实际上却拒绝与美国进入谈判程序。因此美国用这样的措施,要求日本向世界汽车商开放市场,而且要求日本市场应该具有相应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这涉及世界贸易中的一个原则问题:美国依据“301条款”进行报复的单边性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多边性是否相容?简言之,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是否有权单方面作出制裁决定并实施制裁措施?

出于对美国单边报复制度的不满,1998年11月25日,欧盟根据WTO规定起诉了美国,认为“301条款”与WTO的相应规定不符,造成了欧盟利益丧失或受损,也损害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裁决

专家组最终裁决,美国不可以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单方面确定制裁措施,但“301条款”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这一裁决,使得美国事实上仍然可以运用“301条款”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和威胁,尤其是对世贸组织的非成员国进行单方的制裁。

点评

中国入世后,虽然我们将来面对的贸易争端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框架下获得相应的解决,但也要注意诸如美国实施“301条款”这样的单边制裁行为对我们的危害。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应据理力争,联合其他受到损害者共同提出申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的多边机制维护中国的利益。

三、韩国酒税案

案由

根据韩国酒税法,韩国对国内烧酒征收35%的税,而其他进口蒸馏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税率是100%。欧共体和美国认为韩国违背GATT1947的第三条第2款,即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条款。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馏酒和韩国的传统烧酒是否是相同产品。因为根据GATT第3条2款,只有在对相同产品征税高于国内产品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此款。如果不是相同产品,征收不同的税是理所当然的。

在准备中,韩国律师特意向日本咨询(日本曾有过类似的案件),什么样的人适合作为该案的专家。日本给出了一个非常具有实践意义的建议。日本说,既然此案涉及的是酒类,专家本身应是饮酒者,那么他就可以品尝出威士忌和烧酒的区别。另外,韩国认为,为了证明烧酒和威士忌等不是相同产品,可以从价格差价上入手。威士忌比烧酒要贵12倍。按照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则,存在如此巨大价格差距的两种产品是不构成竞争性和替代性的(进而不是相同产品)。

韩国认为如果专家组中有一个具有反垄断法背景的律师在,那将有助于从相同产品的认定上为此案打开缺口。韩国也从各个方面积极准备应诉材料。例如,在一本当时欧共体出版的《向韩国出口食品导读》中发现了最为有力的证据。这本书中讲述了烧酒和威士忌等酒的不同。此外,韩国注重了每个细节,例如,在听证会上,韩国为了克服语言的困难,认真准备了书面材料,所有问题的回答均按书面材料进行。

裁决

很遗憾,这个案子最终结果是韩国败诉。但韩国在此案中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为本国以后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了帮助。

点评

中国企业已经遭受许多双边纠纷,但是,我们实战的经验和能力还是不够的。因此,对于我们来说,学会使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当务之急。

四、美国钢铁反倾销案

案由

1996年,由于对美钢铁进口的迅猛增长,美国的钢铁公司就通过行业协会向美国表示了对于此种状况的高度关注,要求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钢铁学会为了能够保证顺利发起反倾销调查,提供了各方面的详细材料。1998年,一系列和钢铁危机有关的立法草案被提交到美国国会。1999年1月5日,向美国国会提交了行动,在行动中,总统保证取行动保护美国的钢铁业,并保证在以后避免这种进口增多现象的出现。美国还为了钢铁行业的利益去和俄罗斯进行谈判,最后达成了协议。

点评

当国际贸易争端发生时,企业首先要做的并不是要到WTO对簿公堂,而是先要通过国内行业组织、商会向游说,寻求支持。尤其学会利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据,尽力开拓讨价还价和斡旋妥协的谈判空间。

 五、美印羊毛织物摩擦

案由

美国强制实行了过渡性保护措施,从1995年4月18日开始限制进口印度的羊毛织物男工衬衣和女式衬衣。在措施实施以前,美国和印度就前者的主张,进口羊毛织物男式衬衣和女式衬衣会对国内企业引起严重损害进行了磋商。由于磋商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印度就把案件提交给世贸组织解决。

裁决

在审核事实之后,专家组发现,在认定增加进口是否会引起对国内企业的损害时,美国没有审查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六条中列出的全部经济变数。在认定损害国内企业和增加进口之间因果关系时,必须把这些变数考虑进去。美国也没有像条款要求的那样审查对国内企业的损害是不是顾客喜好变化或技术更新的结果。因而,专家组得出结论,美国实施临时性保护措施,违背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规定的义务。美国执行的专家组的决议,撤销了过渡性保护措施。

点评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对进口纺织品和服装进行歧视性限制的国家在10年期限内逐步取消限制,结束时间是2005年1月1日。虽然协议的目标是促进取消这些限制,但是允许进口国劝过渡性的保护措施”限制进口,如果某些种类纺织品的进口对生产同类产品的本国企业带来了“严重损害的危险或构成了实际威胁”。协议的第六条陈述了经济因素(例如,产量、生产率、产能的利用、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市场价格、利润和投资方面的变化),在决定增加进口是否会引起损害时,这些因素都必须考虑进去。协议还进一步规定,如果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比如技术更新或顾客喜好的变化,此类保护措施不得强行实施。

汽车工业的发展给人带来的利弊有哪些?

是指美国对来自中国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反补贴:是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扩展资料:

关于美国对华的双反调查结果

美国商务部在2006年至2012年间对中国发起的25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违反世贸规则。,世贸组织当天下午向成员散发了中国诉美国关税法修订案世贸争端案专家组报告,作出上述裁决。

报告说,美国在上述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未能进行避免双重救济的税额调整,违反世贸规则。

报告同时认为,美国2012年3月通过关税法修订案,追溯授权美调查机构自2006年11月20日起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不违反世贸规则。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当天就裁决结果发表谈话表示,中国对专家组支持中方在双重救济方面的主张表示欢迎,同时对认为美国修订关税法案不违反世贸规则表示遗憾。

沈丹阳指出,本案年涉案金额逾72亿美元,涉及中方重大贸易利益,中方敦促美方尊重世贸组织裁决,尽快改正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错误做法,确保中国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沈丹阳进一步表示,中方目前正在评估专家组报告,并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2012年9月,中国就美关税法修订案(即GPX法案)中违反世贸规则的错误做法,提出与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

2012年11月,中国提请成立专家组,同年12月,专家组成立。

中方认为,2006年以来,美国在缺少国内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华发起了30余起反补贴调查。

在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明确判决美无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后,美于2012年3月通过《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即GPX法案),授权美商务部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并溯及既往地追认此前调查的合法性。

美方这种做法将中国企业置于一个不确定的法律环境,违反了世贸组织在透明度和正当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规则。

百度百科-双反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世贸组织裁定美国对华25起双反调查违规

去汽车协会投诉有用吗

 对中国汽车工业将产生较大冲击的规则

一、贸易自由化原则

中国入世对汽车工业的冲击,最为直观和明显的就是降低关税、取消配额。它依据的是世贸组织的贸易自由化原则。

所谓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应限制和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提高本国市场的准入程度。它主要体现为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在取消进口配额方面,刘力提醒说,虽然2005年才正式取消汽车进口配额,但配额发放的方式马上就要改革,主要是增加透明度,实行开招标。

二、反补贴原则

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解释,补贴是指“任一成员方境内的或任一公共机构作出的财政支持。”它并不一概反对所有的补贴,而是把补贴分为三类,区别对待。

一类是不可申诉补贴(绿灯补贴)。它是不针对某一企业或行业的,如国家对科学研究的补贴等,由于对国际贸易没有消极影响,可以自由实施。

另一类是不可申诉补贴(黄灯补贴)。它可以是对特定企业或行业的补贴,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但若对其他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其他国可以到世贸组织去申诉。如果被认定存在损害,则必须终止实施。

第三类是禁止的补贴(红灯补贴)。它包括进口替代补贴、出口补贴等,是世贸组织明令禁止的。

刘力指出,中国最初发展汽车工业的目的就是替代进口,因此,对汽车行业的许多补贴都属于被禁止之列。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的取的各种鼓励或限制措施。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各成员方国应禁止使用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这些投资措施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产品出口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刘力指出,对汽车产品的国产化要求就属于当地含量要求,是被世贸组织明令禁止的。

对中国汽车工业有利的规则

一、反进口严重冲击规则

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中都规定有例外条款和实施保障措施的内容。反进口严重冲击规则,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类。根据这一规则,如果中国在履行开放汽车承诺时,国外进口汽车激增,对中国汽车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致使产品产量、价格明显下降,世贸组织将允许中国对国内生产的汽车产品提供临时性保护。

“但保障措施的实行是有条件的,而且必须经过一系列程度,并得到世贸组织的授权,不能说实施就实施。”刘力提醒国内汽车企业,不能对这一点盲目乐观。

二、反倾销规则

刘力认为,加入WTO后会有大量进口汽车涌入中国市场。如果能在适当的情况下实施反倾销规则,既可以减轻国内汽车工业的压力,更有利于国内汽车工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实施反倾销有3个前提条件:证明存在倾销;证明倾销期间本国相应产业受到损害;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外,只有某国产品的进口量在同类产品进口总量中超过一定比例,才能对其实施反倾销。这一比例对于发达国家是1%,对发展中国家放宽至3%。

认定存在倾销最主要的办法是:比较产品出口价与在当地市场的售价。如果出口价低于当地市场售价,就是倾销。如在当地市场找不到可比产品,也可用第三国替代价格或根据出口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推算出的价格进行比较。

三、透明度原则

世贸组织的所有规则都是针对的。因此,入世对体制的约束很明显。透明度原则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点。

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于各成员方和企业的了解和熟悉。刘力认为,根据这一规则,原经济体制下存在的许多暗箱操作等行为都将改变,使公平竞争的环境得到保证。

世贸组织还有一个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负责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美、欧、日、加四大贸易体每两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他国家4年-8年不等。按照协议,中国是每3年接受一次审议。如审议结果认为某项政策不符合WTO规则,必须修改。刘力特别指出,世贸组织对政策的要求具有统一性,即中央和地方政策要一致。因此,长期困扰汽车工业发展的地方保护政策必然要取消,有利于优势企业更充分地发挥优势,加快国内汽车产业的重组。

加入WTO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吗?

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世贸组织强调公平竞争、开放市场,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本来就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所谓公平竞争实际上对发达国家有利。

对此,刘力指出,世贸组织在强调对等的基础上,也承认差别,并允许实行优惠待遇。比如,某国经济出现了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可以提出例外申请。世贸组织的例外和保障措施规则主要包括6类:一般例外规则、安全例外规则、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反进口严重冲击规则、国际收支保障规则和发展中国家特殊保障规则。

“实际上,世贸组织的所有规则中,对发展中国家都有优惠待遇。”刘力说:“我们可以认为现有的优惠还不够,但也应该看到的确有优惠。”

刘力介绍说,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3方面:

一、发展中国家承担的贸易自由化义务较轻。比如,到2004年底,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要降到3.8%,而发展中国家是13%。

二、发展中国家履行贸易自由化的过渡期较长。对于发达国家,过渡期一般为2年-5年,发展中国为8年-10年。

三、发达国家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技术援助,帮助其履行贸易自由化义务。

中国汽车关税下调过渡期为何只有5年?

按照承诺,我国的汽车进口关税将在2006年降至25%,零部件关税降至10%;进口汽车配额将于2005年正式取消。为什么我们的过渡期不象其他发展中国家那样长达8年-10年呢?

很不全面 这个 应该是个论文题目吧 应该自己的看法占主要位置

国外对华的反倾销

有用

也可以在汽车之家或者12315进行投诉。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简称中汽协会(CAAM)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协调汽车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汽车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如何改善中美关系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田亦夫

内容提要通过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新的对策。

摘 要 题环球了望

关 键 词反倾销/特点/原因/对策

正 文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手段之一。近十几年来,世界各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投诉此起彼伏,我国已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对此,我们应以加入wto为契机,认真应对国外的歧视性反倾销。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从19年8月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对华反倾销案件逐年上升,自19年至1999年底20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共立案80起,且1990年以后的调查占总数的70%以上,仅在1996年至19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1999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更是变本加厉,1月至10月份共立案12起,超出历年立案数量。美国1999年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在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达38起。截至2001年3月底,中国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倾销调查达422起,涉及产品4000多种,涉案金额数百亿美元,高居全球之冠。

2、被诉讼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口商品遭指控的主人有鞋、布、帽、轴承等,基本上是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商品;90年代以后,被国外指控出口倾销的产品种类由以前的40个大类增加到150多个大类,其中包括一定科技含量和较高科技含量的彩电、相机、微波炉等。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从一股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几百乃到上千。19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156.7%。而墨西哥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100%以上的税率的就有:家电129%,自行车144%,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而鞋类竟高达1105%。2000年8月,欧盟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未加工的镁金属从1998年的反倾销税31.7%增加到63.4%。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出口市场。

4、涉及金额趋大。我国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时,涉案金额不断飙长,一次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已属平常。在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到目前为止,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共有15起。

5、反倾销重点突出。从反倾销的策略来看,为有效抵制中国出口商品,欧盟现今专门指控我出口势能高的产品,如对欧盟出口自行车1989年至1991年势能达86万辆/年,结果被征34%的反倾销税,使我出口商品无法立足,不得不退出欧盟市场,其理由是带有“明显增长出口倾向”

6、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些时候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明确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年基本持平。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纺织企业,减少失业人数,欧洲国家把中国的纺织产品的出口确定为倾销。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度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实施反倾销,征收的平均税率12%,但是对中国则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达74.8%。

7、国外反倾销具有连锁反应效应。我国某一出口商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投诉后,其他国家担心这一中国商品会大量涌向其国家,因而也用反倾销进行预防。我国出口的鬃刷、钨制品、鞋、硅锰、碳化硅、高锰酸钾、硅铁、糠醇、钢板等都遭到如此厄运。

二、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

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也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起来,其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引起一些贸易伙伴的关注与不安。1994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年又跃上2000亿美元台阶,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14.5%,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2001年世界贸易不景气,但中国出口贸易增长率仍达到6.8%。2001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50亿美元,出口额2662亿美元,进口额2436亿美元,增长率8.2%,贸易顺差达到225亿美元。

中国对外贸易继19年跃升到世界十强以后,1999年跃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

2、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避垒保护国内工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用这种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3、对我国的国家经济性质的认定具有歧视性。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但仍进行严格审查。譬如欧盟在1998年4月通过了反倾销修正案,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仍在个案处理的基础上审查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在修正案中又针对我国提出市场经济的5条标准。又如澳大利亚虽然从1996年起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仍视中国为“转型市场经济国家”,其做法近似于欧盟,有条件地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适用于中国,具体做法是“有条件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仅适用于来自中国的成品产品,不适用于半成品。

4、中国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遭致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造成中国的出口商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不良国际形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譬如中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是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

5、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具体表现在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上: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以廉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6、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之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关健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结果仍是失败。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譬如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取了消极不抵抗态度,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

7、中国的外贸关系与环境不易牵制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目前中国的国际贸易关系中单边交往仍较多,因而国外对中国进行反倾销时的顾虑就少,加上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法出台较迟,实施的力度又不够,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就更加有恃无恐。同时中国尚未加入《国际反倾销法典》,致使中国在反倾销案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8、对外资企业缺乏宏观调控。在企业引进外资的审批过程中,忽视了外资投向的生产项目引入了我国:有些外资企业的产品是为了逃避其原产地规则,取得我国的原产地证,而在我国生产的,从而利用我国的配额大量向国外出口:有的外资项目产品是外商已在国外遭反倾销,为规避反倾销税而向我国投资的,其生产的产品出口极易遭反倾销;有些生产项目重复引进,使产品达到饱和,不得不低价大量出售,由此引发国外反倾销。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国际政治经济地位不断提高,中美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美国虽然承认中美经贸合作给中美两国经济社会都带来了巨大好处,但是觉得中美两国得到的利益是不均衡的,中国得到的更多。他们认为美国为中国货物出口提供了最大的市场,是中国经济贸易持续高速发展的主要原因。而中国在市场开放、人民币汇率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得还不够,还有很大的潜力。为此,美国于2006年2月发表了《对华贸易政策评估报告》,提出要调整对华贸易政策,以建立利益更加均等的中美贸易关系。

所以,我们在研究如何改善中美之间的贸易关系时,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解决贸易的局部不平衡这个表面问题上,而是要放在实际利益的分配上,放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平衡、稳定、持续和高效发展的长远目标上。

在中美贸易关系发展的新阶段,我国要正视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和战略重点所做出的根本调整,以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第一,美国不再将中国作为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对待,而是承认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实体、第三大贸易国,与欧盟和日本等经贸大国(地区)相提并论,同等对待。这就要求中国不能仅仅地停留在兑现自己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做出的承诺,而是要为更加自由开放的世界贸易体系承担更大的责任。特别是看好我国潜在的巨大市场,所以要求中国转变由出口和投资带动的经济增长模式,而增加国内的个人消费,降低储蓄率,提高消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率。

第二,在中美经贸合作中,美国要求得到更加均衡和更大的利益。这些利益不是随机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而是稳定的、持久的、由市场经济体制保证的利益。美国认为衡量中国是否真正兑现其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关键,是看中国是否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减少对市场的干预。

第三,美国在继续通过两国间的对话协调机制来解决中美贸易问题的同时,美国将更多地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争取美国的利益。现在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立案的已经达到了4起,其中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一案已进入专家组审理阶段,按程序专家组报告将于2007年5月完成,估计专家组报告未必对美国有利。届时如果专家组报告否定了美国的申述,美国还将会进一步提交上诉机构审理,所以这将是我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被诉的第一个完整的案例。

第四,美国全面启动贸易补救法律,进一步加大对我国进口产品的贸易保护力度。美国常用的贸易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一直是美国反倾销法律的主要对象,在美国目前仍然有效的反倾销法令中,其中25%的法令是针对中国产品的。

依据美国审计署的研究结果,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关税要比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平均高出20个百分点。而实际上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关税要比其他市场经济国家还要高很多。最近,美国商务部改变了20多年来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的政策,初步决定对来自中国的铜板纸征收10.9%-20.35%的反补贴税。这一改变,影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