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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详细?0?3
1952年是“冷战”最冷的时候,也是俗称飞碟的不明飞行物(UFO)出现最为频繁的年份,连美国空军的飞行员都接连向五角大楼报告,说他们发现了飞碟或被飞碟跟踪。美国中央情报局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开始怀疑飞碟是苏联研制的新式武器,下令对飞碟进行全面调查。然而,不查则已,一查便惊出一身冷汗——美国的铁杆盟国英国和加拿大正在秘密研制“飞碟”,而且已经在技术上取得重大进展!既然英国和加拿大都在研制飞碟,技术更加先进的苏联当然更不在话下。于是,一场鲜为人知的飞碟竞赛就此拉开了帷幕。
神秘的“Y工程”
1952年东西方冷战达到高潮,乔·麦卡锡的反美行动委员会在美国四处查找苏联间谍,与此同时,关于飞碟的目击报告也像瘟疫一样越传越多,甚至连美国空军飞行员都报告说,他们时常遭到飞碟的跟踪,恐怖气氛顿时笼罩了美国政界和军界,中央情报局更是气急败坏,认为现在是该做点什么的时候了。中情局科技情报处副处长马修·查迪维尔和其他中情局官员猜测,飞碟很可能是苏联依赖纳粹的科技,研制的一种秘密武器。因为据可靠情报,在二战后期,德国科学家为拯救“祖国”,曾经全力研制一种被称作“飞盘”的速度奇快无比的圆形飞机。于是,中情局成立了一个研究小组,对1952年不断出现的飞碟现象进行全方位研究。研究的结果完全出乎中情局的意料——美国的邻国加拿大和英国的工程师正在通力合作,秘密研制飞碟!这个宏大的工程名叫“Y工程”,是当时西方国家最秘密的航空工程。英加两国的设想是,打破传统的航空规则,设计出一种全新概念的飞机,从而称雄世界。这一消息给中情局敲响了警钟:在最先进的技术方面,难道美国已经落到了自己最亲密的盟友的后面?如果英国和加拿大都可以建造飞碟,可以肯定地说,苏联的飞碟会更加先进!查迪维尔想知道答案。1954年6月,查迪维尔向其上司递交了一份备忘录,要求对“其他国家使用诸如英加正在研制的飞碟等非常规航空器的情况进行调查”。
“科安达效应”
美国军事情报部门说干就干,他们双管齐下,一方面,中情局派出特工监视飞碟时常出没的美国东部地区的天空;另一方面,美国空军派出数名技术官员访问多伦多市郊航空港所在地马尔顿和阿夫罗加拿大研究所总部,借参观之名,暗中侦察飞碟的研制情况。阿夫罗是英国飞机公司的子公司,其前身在二战时曾研制出“飓风”战斗机和“阿夫罗”轰炸机而名噪一时。面对冷战的紧张气氛,该公司正试图做一些完全不同的事情。战后,马尔顿是从英国外流的航空工业人才的“圣地”,在这些飞机设计天才中,有一位说话柔声细语的31岁年轻人名叫约翰·梅多斯·弗罗斯特,他早先因设计出外型像燕子被称为异端的飞机“哈维兰108”而声名远扬。“哈维兰”的用途众说纷纭,但仅从外型上说,它被誉为有史以来最漂亮的飞机。弗罗斯特被派到阿夫罗加拿大研究总部,负责CF-100战斗机的设计。这是一种类似狮子鼻的奇丑无比的飞机,弗罗斯特一点也不喜欢。他很快就抛弃了传统的飞机设计程序,开始了更加激进的设计。当然,谁也说不清楚他这样做是不是受了外星人驾驶飞碟这类传闻的启发。但弗罗斯特肯定知道以法国籍罗马尼亚人科安达的名字命名的“科安达效应”。科安达早在1910年便试验了一种非常特别的引擎,他发现涡轮喷气机通过吸进空气,不仅提供推力,它还能在机翼上方创造一个真空,从而产生特别的升力。在二战后半期,随着交战双方首次把飞机投入战斗,关于“科安达效应”的证据也越来越多,因此,纳粹德国开始试验一种基于“科安达效应”的秘密武器。在中情局保存的文件“X档案”中,有一份德国航空工程师格奥格·克莱恩的访实录,他承认自己一直在德国空军设计师鲁道夫·舒列夫和理查德·梅瑟的监督下研制飞碟。另一份文件是从德国移民到智利的自称埃达德·鲁德维格的人于1950年写的一篇文章,题目是“飞盘之谜”。鲁德维格把这篇文章投给智利一家杂志社,但没有被用。文章回忆说,鲁德维格战时在德国江克斯研究厂帮助研制一种“单片机翼、项部高速旋转、能垂直起降、飞行速度奇快无比的航空器”。但试验遇到了许多难题,而且多次造成人员伤亡。让他惋惜不已的是,他的设计直到苏联红军攻克柏林也没有变成现实。鲁德维格最后总结说:“未来将证明,‘飞盘’只是一种设想,还是像即将诞生、很有可能落入俄国人手里的像那样的德国最先进的科技。”正如鲁德维格所说,德国空军的一些顶尖工程师最后被“请”到了莫斯科,当然,也有一少部分工程师如万·布劳恩和梅瑟博士来到美英等西方国家。万·布劳恩后来成为美国太空之父。
交出“烫手的山芋”
在马尔顿,弗罗斯特努力攻克航空界的难题——垂直起降,但他刚开始是研究的一种铲型飞机,直到1953年才想到研制碟型飞机。他最初的设想是,让飞碟从上部把空气吸入,然后把空气从碟型飞机的四周排出,从而把飞机“垫”起来,而通过“科安达效应”,飞机获得冲力。早期的工作是在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阿夫罗”公司只有很少几个工人知道他们在干什么,甚至连一些负责设计飞碟零部件的工程师也不知道这些零部件将用在哪里。弗罗斯特总是亲自来到焊接车间,把自己的设想画成草图后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完成设计后必须把草图扔进一个特别的垃圾箱里。阿夫罗公司的制图员维恩·莫斯后来透露:“当时工厂里有传言,说我们正在建造飞碟,当然大家都不会信以为真。有一天,安全部门把我找去对我说,我必须清除这些传闻,因为我们的确在建造飞碟。我的第一感觉是这太不可思议了。”然而,当他走进卫兵把守的二重大门,进入“Y工程”现场,看到一个已经成型的巨大的平滑的金属盘子时,一下子惊得目瞪口呆。“Y工程”进展得并不顺利,第一年便遇到了很多麻烦,引擎的温度高得把飞机的钢架都熔化了,剧烈的震动把铆钉震落下来。当1953年9月美国空军访问团抵达时,加拿大已经在这一工程上花费了40万美元,英国的阿夫罗公司也在经费上遇到了麻烦,不再拨款,所以当美国提出在飞碟的研制上进行合作时,英国和加拿大终于等来了这么一个有钱的主,自然张开双臂迎接美国。
被寄予厚望的“606S”
1955年,“Y工程”被改名为美国国防部的武器系统“606S”,原型机的机身上涂上了一颗白色的代表美国空军的星星,美国向这一工程又投入了数百万美元,当然,秘密等级也进一步提高。1959年,美国海军把原型机带去在洛杉矶附近进行风洞测试。他们趁夜色把原型机放到一辆巨大的平板卡车上,警察关闭了通向多伦多港的所有交通,然后把它放到一艘美国的大型拖船上。加拿大方面甚至派出了一人穿上美国海军的衣服陪飞碟上路。拖船穿越纽约附近的国际水域,穿过巴拿马运河,来到洛杉矶。由于有了美国资金的帮助,弗罗斯特对飞碟进行了重新设计,在机体中央增加了3个小引擎,驾驶员坐在一个空间很小的椭圆形机舱里。但风洞测试证明秘密武器“606A”存在严重的稳定问题,一旦打开进气口,飞机经常像薄烤饼那样滑向一侧。弗罗斯特和他的助手又花了一年的时间来解决这个难题,但到1960年冬天,波兰前空军飞行员斯普德·波托克基对原型机进行初次试飞时,这个难题也没有完全解决。英国工程师埃尔尼·哈皮是在现场观看试飞的仅有的几个人之一,他说:“我们站在它的四周,为了不让它震动得太厉害,用了三根缆绳固定它,但它只飞离地面几英尺,波托克基在驾驶舱里手忙脚乱,也没有控制住飞碟。”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波托克基终于掌握了驾驶要领,他可以自如地驾驶飞碟在大院里飞进飞出,飞碟像悬在空中的玻璃盘子。阿夫罗公司看到他们的飞碟终于能飞了欣喜万分,宣传部门开始编小册子,一旦这一秘密公开,就可以大力宣传飞碟的神奇。他们甚至给它取好了名字,叫“阿夫罗汽车”,声称在军事和民事上可以有多种用途,而且还将研制执行反潜、搜索与救援等不同任务的飞碟系列。弗罗斯特自己的设想是,将来设计一种能像直升机那样的大型飞碟,在战场上快速运进运出大批部队,飞碟超低空飞行,能躲过敌人的雷达,把士兵投下后,立即飞到同温层,以神奇的速度飞到另一个大陆,可谓神不知鬼不觉。
飞碟飞进历史
但现实情况却是另一个样子,“阿尔夫罗汽车”在靠近地面时可以飞行自如,一旦离地8英尺以上,飞行起来便摇摇晃晃,很不稳定。美国空军建议给飞碟装上一个尾巴,起稳定的作用。设计师弗罗斯特是一个完美主义者,飞碟装上尾巴还叫飞碟吗?所以他坚决不同意,而且对美国空军的建议十分恼火。他坚持说,他能解决这一问题,但美国军方已经对飞碟彻底失去了兴趣,在浪费了750万美元之后,五角大楼于1961年底决定放弃飞碟。这一决定不仅宣判了“阿夫罗汽车”的,对阿夫罗公司也是一个致命打击,该公司经过几年挣扎后,于1965年破产。英国设计师弗罗斯特无奈地来到奥克兰,平时为新西兰航空公司设计一些小玩意儿,虽然获得好评如潮,但这些小玩意儿与宏大的“Y工程”相比,不值一提。“Y工程”在互联网上被公开后,有些人猜测,有关飞碟研制失败的消息只不过是美国人释放的烟幕弹而已,美国的飞碟研制实际上获得了巨大成功,美国飞碟基地就在所谓的不明飞行物时常出没的“外星人基地”罗斯维尔,而负责飞碟设计的很可能是前纳粹科学家梅瑟。目前,美国的秘密武器——飞碟原型机“606A”被保存在马里兰州美国航空航天博物馆的一个仓库里,上面落满了灰尘,旁边是一架二战时的飞机“黑寡妇”。有时候,仓库允许记者进入,解说员甚至会开玩笑地警告他们离飞碟远一点,否则会被外星人劫持。原型机直径约有15码,虽然经历了岁月的沧桑,但机体有些部分仍锃光瓦亮。飞碟的圆顶还在,虽然仪表盘已被移到他处,参观者仍然可以想象出飞碟当初飞离地面时的情景。只不过这一情景将永远地留在历史的记忆中,因为现在的航空专家在看过飞碟的设计后认为,这种设计不可能让飞碟飞上天。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详细?0?3
袁蓉丽:女,12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注册会计师。19年8月开始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财政杂志社《财务与会计》编辑部担任编辑、郑州威科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博士生导师、教授,浙江辉旺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3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006 年)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及解析:C. 解析: 《民法通则》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其中C 项因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 C 项正确。A 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只是商谈,并没有进入缔约阶段;BD 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及解析:D 《民法通则》第25 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继承的甲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因为是丙从甲处继承的,所以返还给甲。另外,丁从乙处代位继承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应返还给甲,故A、B、C 项错误,D 项正确。 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43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只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C 是正确的。A 项中,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的经营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B 项中由于法人章程是内部规定,不足以对抗不了解其章程规定的第三人,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超出章程规定范围的经营行为,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是明知的,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D 项是错误的,超出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只有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有效的。 4.甲欠丙800 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 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 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 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 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 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 元 B.乙应退回500 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 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 元 D.乙应退还甲500 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考点:本题涉及赠与合同的问题 答案及解析:A 乙替甲还款后,丙对甲的债权转移给乙,而乙所说的“这 800 元就算给你了”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是合同行为,需要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说将来“一定奉还”,实际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否定。所以赠与合同没有成立。乙代甲清偿钱款后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因此甲偿还500 元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300 元。另外依《合同法》211 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乙不必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A 项是正确的。 5.A 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 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 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 元补贴B 公司。 B 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属于无权代理 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 D.属于合法行为 答案及解析:D.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本题中王某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价与对方签订的订货合同,且其补贴的金额没有超过其可获得的奖金提成,补贴款已入账,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选D 是正确的。 6.2001 年4 月1 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 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 年3 月22 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 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03 年4 月2 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 年3 月22 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 年4 月2 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 年4 月2 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及解析: D 根据《合同法》第 206 条、《民通意见》第 121 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题中,曹某通知范某还款,且指定10 天为还款期限。如果到2003 年4 月2 日范某没有还款,则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也就是若曹某于2005 年4 月2 日或其后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民诉意见》第153 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D 是正确的。 7.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答案:B 解析: 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 项是错误的。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 项是正确、C 项是错误的。《民通意见》第89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所以D 项是错误的。 8.方某向孙某借款 1 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答案:C (本题目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没有合适的答案) 解析:本题显然是在《物权法》还没有颁布时考察相关法律对质押合同效力的规范问题。很据《担保法》第64 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担保法解释》第88 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书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由于当刘某收到关于支援的书面通知时,表示方某完成了对质物的交付,此交付形式为指示交付。据此,选项C 项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但是,我国《物权法》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上对《担保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质物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在此题中,质押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C 选项的条件“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应该是质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由于质押合同约定了租金不作为质押,所以如果合同生效,孙某也无权抽取电脑租金。因此D 项是错误的。可见,《物权法》颁布后,本题就没有了合适的答案。 9.5 月10 日,甲以自有房屋1 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 月10 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 月 10 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解析: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第41 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能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法》第187 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 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 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企业、个人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是设立。 当时根据《担保法》第41 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B 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现在我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视这道题目。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却已经成立生效。所以A 项正确,B 项也是正确的。甲与丙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损害赔偿,所以 D 项是正确的。《物权法》第 191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当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 是错误的 10.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A 《合同法》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1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A 《民法通则》第 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丁对于甲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甲是听从乙的建议行动,并且所用的绳索也是乙提供的,因此可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 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 元,衣物损失100 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 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 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 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认识能力即可。因此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受益人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 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刘某因救火烧伤手部花去的医疗费200 元和衣物损失100 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按照法律规定偿付,所以选项C 是正确的。 13.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答案及解析:D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收到伤害,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法人则没有精神损害的存在,所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到,内容是法院查明的蛀牙犯罪事实,这种行为是公民正常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属于侮辱和诽谤,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其将题目定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据”有不妥之处,市国土局可以要求其变更题目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没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所以 ABC 三个选项都是错误的,而 D 选项“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是正确的。 14.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C .乙投掷酒瓶将甲砸伤属于作为的侵害他人身体权的行为。而酒店负有保障客人在酒店内安全用餐的义务。其保安看见乙、丙里那个人打斗而不制止,结果出现了乙扔酒瓶伤人的情况。所以酒店应当负担不作为的责任。A 项忽视了酒店的责任是错误的;B项将酒店作为第一责任的承担人,认为酒店承担责任后可向乙追偿而是错误的;C 项将乙作为第一责任人,酒店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在乙无力承担责任的时候承担补充责任是正确的的。 D 项将乙和酒店看成是共同侵权是不正确的,因为乙和酒店并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让两者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15.某杂志社的期刊名称设计新颖,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良好的社会声誉,特咨询某律师其名称可以获得哪些法律保护。就该问题,该律师的下列哪种回答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A.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B.著作权法、商标法 C.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D.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案及解析:A 我国《著作权法》第2 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我国《商标法》第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求的则和,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表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某杂志社的期刊名称属于作品,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可以将其名称注册为杂志社的商标,就可以受商标法的保护;期刊名称属于特有的名称,如果他人取仿冒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杂志社就可以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所以本题选A 是正确的。 16.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考点:本题是关于委托开发技术成果和其使用权及转让权的问题。 答案及解析:C 《合同法》第 341 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据此选项 C 是正确的。对于 D 项,因为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但乙应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17.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 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A.归王某所有 B.归李某所有 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答案及解析: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 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根据法条即可得出B 为正确选项。 18.甲电视台获得2006 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A 队与B 队比赛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甲电视台播放的比赛实况予以转播,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乙电视台转播的实况比赛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备将来播放,丁某未经许可将丙电视台录制的该节目复制一份供其儿子观看。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电视台侵犯了A 队和B 队的表演者权 B.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行为 C.丙电视台的录制行为没有侵犯甲电视台的权利 D.丁的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答案及解析:B 《著作权法》第44 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所以B 项是正确的、C 项是错误的。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 36 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指演员、演出单位,因此A 项不正确。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22 条中规定的“为个人欣赏”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19.甲公司研制开发出一项汽车刹车装置的专利技术,委托乙公司生产该刹车装置的专用零部件。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该种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致使丙公司很快也开发出同种刹车装置并投入生产。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B.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C.在甲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丙公司应为被告,乙公司应列为第三人 D.该案只能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及解析:C 《合同法》第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的行为违反其应负的保密义务,构成违约,故 A 项是正确的。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其专利投入生产,同样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B 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 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 D 项是正确的。而对于 C 项,如果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乙不能作为第三人,因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应列为共同被告。故选项C 是错误的。 20.甲公司于2000 年3 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04 年 8 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D.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答案及解析:B 根据《商标法》第52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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